河南省濮阳市化隆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 (2020)豫0902 31号 申请执行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濮阳市化隆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濮阳穆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 2020年12月21日,本院受..
400-006-0010 立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5-26 热度:
河南省濮阳市化隆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
(2020)豫0902 31号
申请执行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濮阳市化隆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濮阳穆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
2020年12月21日,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关于税务事项的通知》(华龙国税通[2020]48868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华龙税通[2020]48868号)通知执行人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款的规定处理。制化隆水通[2020]48868 《税务事项通知书》号:通知濮阳穆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436,762元,印花税5,093.8元,土地增值税145,633.6元,教育费附加15,458.46元,地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10,30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69.74元,以上合计754,897.6元,限于2020年7月26日前缴纳。从滞税之日起至缴纳或注销之日止,每天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与税款一并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将通知送达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38、40条,法律已经授权税务机关自行执行,第41条也明确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只有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法律已经明确授权税务机关执行,所以我院无权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华龙税通[2020]48868号),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1款第1项和第1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关于税务事项的通知》(华龙税通[2020]48868号)不允许我院执行。
遗嘱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初审法官吴锡纯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窦明波
2020年12月23日
企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400-006-0010
随着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许多新型用工模式逐渐涌现,灵活就业成了社会一大趋势,许多企业采取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模式与企业本身签订合作协议...
近日,河南投资集团在布局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上落下关键一子,成立国有控股灵活用工平台公司河南汇融恒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搭建了以数字技术为驱动的互...
近年来,国内各地政府纷纷加大了对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加快了我国灵活用工的发展步伐。日前,上海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上海市关于支...
突发!湖北、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家灵活用工平台被查, 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